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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如何利用水资源的论文(2)

实用文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3西部地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探讨

  国家机制与政府组织、市场机制与企业组织,是现代社会治理与资源配置的2套基本的组织机制,而公共事业机制与公共事业组织则是对二者的有效补充。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过程中,坚持政府、市场和公共事业组织三维框架下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实现对水资源的多元化互动治理,这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市场和公共事业组织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政府由于自身特殊的地位从而决定了其在推进“三位一体”合作模式的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

  3.1健全水资源的法规体系,统一水资源流域管理制度

  3.1.1针对水资源流域管理体制缺陷,政府应积极推进流域水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水资源流域管理体系,统一水资源流域管理制度。在流域一级应建立统一管理的流域管理委员会,重点建立强有力的流域统一管理模式,同时提高流域管理机构的权威。流域管理机构全权负责本流域内水资源和水环境的开发、分配、治理、保护的一切活动,不断对机构体系、投融资制度、信息安全等方面进行改革完善和创新。在流域范围内实施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颁发排污许可证,流域管理机构统一协调供水与排水、水资源与水环境、上游与下游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同时通过现代化信息系统进行水质变化过程的检测与预测,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

  3.1.2针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在综合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配套立法,使西部地区水资源开发与管理更加法制化,为此要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①水权制度是水事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加强对水权配置、转移的规定,使水权转让更加合法化和规范化,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避免出现水资源短缺与水资源剩余同时出现的局面;②建立水环境保护利益补偿制度,西部地区河流上游人们的生产生活直接影响中下游的水质,为保证中下游地区水质,需要建立流域上、中、下游之间水环境保护的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如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和水污染经济补偿制度,通过经济利益补偿机制促进流域上、中、下游间积极预防和治理水污染;③《水法》中规定的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行政管理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等,需尽快制定相应的程序和具体操作办法使之落到实处,这些制度一旦落到实处,必然有助于协调水资源开发中的多方利益;④切实保障水资源开发地区少数民族的利益,现阶段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概括性和原则性的特点,细化现阶段有关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利用的法规规章是实现西部地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必然要求。

  3.2完善阶梯水价体制,构建水权转让体系

  3.2.1节约水资源是西部地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必然要求。在市场机制下可以充分运用经济杠杆,如浮动水价、阶梯水价、用水权有偿转让等制度促进节水。2014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部署全面实行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各地要按照不少于三级设置阶梯水量,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应进一步加大价差。阶梯水价制度的上述规定坚持了政企分开原则、阶梯式原则、可承受能力原则、水资源费差异性原则,体现了水资源的供需关系和水资源的准商品属性。阶梯水价制度的实行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的经济杠杆功能,为节约型社会的建立奠定基础,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3.2.2水权转让是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有效手段。在明细水权的基础上建立可转让的水权体系,培育水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对水量进行调节,有助于自觉形成激励节水制度和限制超额用水制度,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①按照国家和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在国有水权形式下通过流域内各级地方政府间的协商,制定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流域分水应符合流域水资源总体规划和用水总量控制的要求,根据地区发展现状和发展潜力制订方案,兼顾效率和公平,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和生态环境的需要。②通过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形式进行水资源初始分配,在区域内对水资源使用权的进一步排他性界定,其权利主体细化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自然人等。初始水权分配应以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优先。③通过有条件的许可转让,实现水资源高效配置。对目前取水许可制度中不允许许可转让的规定进行修订,允许许可证持有者在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和危害水环境状况的基础上,依法转让取水权。一般而言,竞争性经济用水是水权转让的主要内容,而基本生活用水、生态用水和其他公益性用水目前还不能进行转让。水权转让必须是有偿的,转让价格由市场决定。

  3.3监督政府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水环境治理

  公共事业组织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政策成立,以独立、公正为原则,并凭借其特有的功能为社会提供各种服务的社会公共组织,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共事业组织参与水资源管理可以降低政府成本,使政府高效率的进行政治管理和宏观调控,同时能发挥社会的积极作用,有效实现对水资源的保护工作,维护相关利益主体,尤其是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

  3.3.1公共事业组织通过加强组织内部自身的互动与联系,在组织内部形成联盟,由此产生“压力集团”,同时利用主流媒体发布信息,使主流媒体成为公共事业组织的扩音器,进而影响政府决策与企业行动。例如:2003年,绿家园志愿者、云南大众流域、自然之友等多个环保组织相继投入到反对怒江中下游修建两库十三级水坝方案的行动中,即“怒江保卫战”。这些组织通过大量媒体和网络,开展讲座,论坛等形式,积极向公众宣传怒江大坝的情况,取得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中央政府的部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邀请36位生态、农业、林业、地质、遗产保护、水利水电、鱼类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相关领域的专家,专题研究怒江开发问题,形成了“保护怒江,慎重开发”的共识。

  3.3.2公共事业组织必须加强与媒体、公众间的互动与合作,尤其加强公共事业组织内部的联系,充分发挥组织技术、组织结构、组织参与者等要素的作用。通过宣传水环境保护知识,发放水资源保护宣传材料、演讲等形式,广泛传播环保理念,开展环保教育活动,动员社会力量,使环境问题成为讨论的对象和关注的焦点,组织更多的民众参与到水资源与水环境治理的活动中,是公共事业组织在水资源环境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功能。例如:2004年以来,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动员青年志愿者围绕大江大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开展活动,参与“共饮丹江水,保护母亲河”、“相约2008―――绿色接力潮河情”、“环太湖流域青少年生态环保活动”等多项宣传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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