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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易混淆知识点(4)

合同范本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15、在可撤销合同下,享有撤销权的:

  (1)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合同中,只有受损人才享有撤销权;

  (2)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合同中,双方均有撤销权。

  16、正确区分条件与期限。识记各种条件(期限)的分类及其对应关系,不要将解除条件当作停止条件,延缓条件当作消灭条件。常有试题要求判断某一合同所附事实属于哪一种条件(解除条件还是延缓条件,肯定条件还是

  否定条件),解答此类试题规则为:

  附条件的合同均可表述为下列公式:“如果??,就??”。这一公式的前半句“如果??”

  就是条件本身,后半句“就??”是条件成就的效果。解除条件与延缓条件的区分是依条件的效果不同而划分的,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是从条件本身为肯定事实还是否定事实划分的。上述公式可变换以下四种情形表述,其条件分类如下:

  (1)“如果??,就??”(肯定条件,延缓条件);

  (2)“如果??,就不??”(肯定条件,解除条件);

  (3)“如果不??,就??”(否定条件,延缓条件);

  (4)“如果不??,就不??”(否定条件,解除ヌ跫)。

  17、利益第三人合同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严格区别于债权债务移转制度。在债权债务移转时,第三人受让债权或承担债务而成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原债权人或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因此,第三人受让债权后,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承担债务后,有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如此看来,利益第三人合同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和债权债务移转的区别在于:前者情形下第三人并未成为合同当事人,而仅为受领履行人或履行义务人。

  18、不安抗辩权人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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