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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易混淆知识点(9)

合同范本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30、第133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指标的物自合同成立时移转的情形,一定要有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才发生此种效力,并非所有的特定物买卖都是法定的自“合同成立时移转所有权”。

  31、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在买卖合同中其所有权转移亦适用“交付”规则,即以交付转移所有权,而不是适用什么不动产登记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汽车等重要交通工具在买卖中的登记,是对抗要件而不是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即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如甲有一汽车卖与乙,于6月1日将车交付给乙,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乙驾车于6月6日撞伤行人丙。则丙可依法起诉甲,要求甲承担责任。但此时汽车所有权已转移至乙,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至于丙为何还能起诉甲,答案即在于: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个中原理,可参见《海商法》第9条、《民用航空法》第14条。以上所讲的风险负担原理,仅适用买卖、互易、赠与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中,而不可无限扩展适用于其他合同类型中去。否则,真理再向前迈一步,要变成谬误了。如在租赁,借用等转移标的物使用权的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当然要由物的所有权人负担了,故不能适用什么“交付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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