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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易混淆知识点(6)

合同范本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③若选择有溯及力,则适用双方相互返还或单方返还之规则,以求恢复原状。

  ④若选择无溯及力,则双方就已履行部分进行清偿。

  注意:有无溯及力,是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被撤销的重大区别之一。

  25、注意违约责任形式不包括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责任形式。

  26、《合同法》分则中有以下几类合同责任采过错责任:

  (1)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9条。

  (2)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责任:《合同法》第303条第1款。

  (3)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74条。

  (4)仓储合同:《合同法》第394条。

  (5)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06条。

  27、《合同法》第121条仅规定了第三人行为造成违约制度,并未直接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后者在我国合同法上是作为一个理论学说在学理上加以研究的,应注意二者的区别。

  28、合同相对性规则的若干实证这里辑录了《合同法》分则、总则及其他单行法关于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一些具体规定,并作简要分析。

  (1)涉他合同

  ①即约定由第三人为受领或给付的合同,又分别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与第三人负担合同。原则上,未经第三人同意,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为第三人设立负担(第三人代为清偿),但设立利益(第三人代为受领)是可以的。利益设立后,第三人是否接受该利益(清偿),取决于第三人意志。第三人不受领的,由债权人受领。

  ②若经过第三人同意,当事人可为第三人设立负担(代为清偿)。但无论是利益第三人,还是负担第三人,均非合同当事人。故在代为清偿场合下,代为清偿人(第三人)并不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在代为受领场合下,代为受领人(第三人)也不得请求债务人向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4、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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