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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易混淆知识点(7)

合同范本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③典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是人寿保险合同,见《保险法》第52、62条。

  ④分则中典型的第三人负担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出卖人向债权人(承租人)为给付。见《合同法》第237、239条。

  (2)加害给付中的第三人

  ①消费者依侵权之诉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损害赔偿,但依违约之诉提起请求的,只能针对销售者主张,不得向生产者主张,因为二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无所谓违约之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1款及第3款);

  ②其他受害人(非不具有消费者身份的受害人)只能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侵权之诉,而不得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违约之诉,因为其他受害人与生产者也好,与销售者也好,均无合同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

  (3)转租合同的第三人

  ①转租合同的承租人(即次承租人)毁损或恶意添附租赁物的,转租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出租人却不可以,出租人只能行使物上请求权或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②对于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但不得解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

  (4)抵销中的第三人

  前已交待,抵销只能发生在债的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不能以己之债权抵销第三人之债权,反之亦然。如《合伙企业法》第41条即是。

  (5)承揽合同的第三人

  ①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合同法》第253条)。

  ②同理,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适用第①项规则(《合同法》第254条)。

  (6)多式联运合同中的各区段承运人

  依《合同法》第317、318条,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是托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联运过程中的承运方责任,均由经营人对托运人负责,各区段负责人不直接对托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他们之间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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