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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巩为文章》(3)

曾巩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二、事理说

  曾巩认为文章内容必须合乎理。“读其书,知其与汉以来各能文者,俱列於作者之林,未知其孰先孰后。考其意,不当於理者亦少矣。”(《王子直文集序》)并在该文中,对文章内容必须合乎理作了比较具体的阐述。因为理出于道,根据文以明道的原则,文章要明道,必须合乎理,不合乎理,则道不明。至于理为何出于道,曾巩从正反两方面进行了阐述:天下大治则“道德同而风俗一”,“言理者”虽因时因人而异,而理皆相同,这是因为“道一”而“理当故无二”的缘故;乱则“学者人人异见,而诸子各自为家”,而理皆不同,这是因为“先王之法废”,先王之道不传,理“故不能一”。

  由“道一”而“理一”,“道不一”而“理不一”推断出理出于道。他反对道家佛家之理。认为颜真卿的“学问文章,往往杂于神仙浮屠之说,不皆合於理”(《抚州端鲁公祠堂记》),主张“察三才之道,辩万物之理”(《梁书目录序》),即自然的、社会的万事万物之理。这是他的理进步的一面,唯物的一面。但也有消极的一面,他认为刘向“采传记、百家所载行事之迹”而为《说苑》,“往往不当於理”,说明他反对“百家之言”,这与当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相悖。然而,我们不应当这样苛求於他,他反对“百家之言”只不过是当时加强儒家思想对文章的控制,使文章成为巩固封建统治更得力的工具的趋势使然,为他的阶级局限所决定。

  曾巩认为理是由事来体现的,“君之思见於事者,不违於理”(《思轩诗序》)。只有天事、地事、人事齐备,而又能明辨事之兴废、起落和变化,就能明道。“经於天地人事,无不备者”,“於事之益损张弛有戾焉,不辨之则道不明”(《上欧阳含人书》),“阁下之於道何如哉?当其至於事之几微,而讲之以《易》之变化,其岂有未尽者邪?”(《上范资政书》)这是因为事出于法,法要合乎道,事也就自然合乎道了;能辨“事之几微,也就能明道了。至於事为何出于法,曾巩也作了较为具体的论述。他在《王容季文集序》中认为,“叙事莫如《书》”,在《尧典》中记叙尧了解气象是“观天以历象”,《舜曲》记叙舜了解气象除“观天以历象”以外,还“察之以玑衡”,这说明了解气象的事,舜比尧更完备了。《书》相传为孔子所编选,被儒家列为经典之一。如前所述,儒家经典存的是先王之法,《书》所述也是先王之法了,故而事出于法。

  事出于法他在《请令长贰自举属官劄子》中也有同样的论述。人主之事是辨别百官贤与不肖、功与罪,依章予以爵赏,“使百官莫不昭明”,而此事出自《尧典》的“平章百姓,百姓照明”;宰相之事是“承人主之志,广引人材,进诸朝庭”,而此事出自《说命》的“惟说式克钦承,旁招俊乂,列於庶位”;“诸司长官之事”是自己选择自己的僚属以胜任其职,而此事出自《命》的“慎简乃僚,无以巧言令色,便僻侧媚,其惟吉士”。《尧典》、《说命》、《命》皆出自《书》,《书》所述皆先王之成法,所以人主之事、宰相之事、“诸司长官之事”皆出自先王之法,故而事出于法。

  综上所述,理出于道,事出于法;法合乎道,事合乎理。“道一”而“理当故无二”,法因时适变,事须“斟酌损益”才能完备。事又是体现理的,所以辨“事之几微”就能尽理。“诚能磨砻长养,至於有以自得,则天下之事在于理者,未有不能尽也”(《熙宁转对疏》)。这“磨砻长养”便是指辨“事之几微”。根据道法与理事的对应关系,文章既然要明道,就要“穷尽事理”,所以他赞扬黎生安生的文章能“穷尽事理”,(《赠黎安二生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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