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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诉状案例

行政申诉状案例

  行政申诉状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决,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要求复查纠正的一种法律文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搜集的行政申诉状案例,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行政申诉状案例1

  原告申诉人:陈xx,男,xxx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家住: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霞西村渡船头亲村353号,身份证号:xxxxxxxxx。因多次举报南安市土地违法和公安局违法违纪问题,被报复陷害。“被钓鱼执法”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编号:xxxxxxxxx。xxxx年3月16日出狱。

  南安市公安局,公安大队于xxxx年9月17日,以申诉人殴打他人为由,做出的南公决字(xxxx)第04595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客观、公正、申诉人不服向南安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提出诉讼请求,南安市人民法院于xxxx年10月中旬受理本案,同年11月2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同年12月27日,再次开庭,以不公平的形式在南安市看守所的办公室开庭审理本案。同年12月31日,做出(xxxx)南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申诉人不服提出上诉(因南安市看守所民警林招泽不愿传递上诉状,因此,人为的终止了申诉人的上诉的权利),入狱后,即向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监庭提出申诉。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监庭于xxxx年8月中旬做出“驳回申诉通知书”一份。申诉人认为审监庭的答复,没有客观公平、公正、特再次提出申诉。

  申诉事项: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和审监庭的“通知”。2、请求依法重新审理本案,查清事实真象。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各项损失。

  申诉事实与理由:南安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申诉人殴打第三人(卓国明)的唯一证据,是只凭本案中的几名(7名)第三人方的利害吴系人的证言证词,就时本案进行判决(判申诉人败诉)。申诉人认为法院在审理本案没有深入调查取证,没有查明事件的经过,没有查证,证据的真实性,只偏听偏信,第三人的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假证言,而没有采信原告申诉人申辩和证人陈维生的证言,是枉法判决的。

  xxxx年9月16日9点许,第三人(卓国明原南安市柳城街道党委书记)带领一帮人(他们分别是街道办主任吴紫星,副主任陈永忠、副书记黄国昭、纪委书记卓金发、武装部长洪建社、原柳城派出所所长吕培阳、霞西村主任陈少辉)来到申诉人的家中,卓国明了为要在这些人面前是显视其腐败行为的合法性(非法买卖的村集体土地300多亩)就责问申诉人为何控告其非法买卖土地的问题?当申诉人驳斥了他们的罪恶勾当后,卓国明就又责问申诉人为何到泉州市委党校,泉州市组织部状告其丧失党性人性的问题?申诉人说:“因为你和上访人员,跪地对天发誓,就是腐败,就是丧失党性人性”。听后卓国明暴跳如雷,怒火中烧,愤怒的对申诉人和在座的8名街道干部说:“没有此事”。并说要让申诉人叫来证人证实,此时,刚好与卓国明,跪地对天发誓的陈维生,来到申诉人的家门口,他立即答:“我来了”,申诉人见陈维生来了很高兴,就对陈维生说:“你来将你和卓国明国为什么事,跪地对天发誓的经过说一遍给大家听听吧”。当陈维生要向他们讲叙那天为何与卓国明发生跪地对天发誓的过程中,卓国明怕会当场揭穿其腐败丧失党性的行经,就说:“陈维生所说的不算,让其他人来证明”。申诉人即说:“可以”。就叫陈维生打电话给见证人李再生(此人帮忙买香,见他们跪地对天发誓并见证的整个过程)让其尽快来申诉人的家中,让他来说给街道的领导们听听,卓国明是怎么的丧失党性人性的。此时卓国明感觉如果来让李再生来申诉人的家中,会当场拆穿其腐败行为的,就生气的说:“与你无法沟通,我们走。”说完立即起身要走,申诉人认为此时此刻有这么多的领导、又有纪委书记在场,正是揭露卓国明腐败问题的大好时机,就伸手欲抓住卓国明的衣服,决意不让其离开申诉人的家。然因卓国明带来的利害关系人 太多,帮助卓国明争脱了申诉人抓住的衣服,并顺利的离开了申诉人的家。他们一行离开后,申诉人越想越气,越觉得不对,申诉人认为卓国明是申诉人的控告对象,其到申诉人的家中对申诉人进行威胁、恐吓、责问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于是申诉人于当天下午3点左右,即向南安市委纪委反映情况,下午(傍晚)6点左右,回到家中,申诉人的家人递给申诉人一张柳城派出所的“传票”。内容要求申诉人应于xxxx年9月17日上午9点到柳城派出所按受协助调查,于是申诉人于9月17日9点准时来到了柳城派出所,民警郑晓鑫、洪本川对申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在民警询问清楚后,要让申诉人签字时,办安民警郑晓鑫接到一个电话后,即对申诉人说:“所长说笔录不用作签字,事情了结了。”并说所长叫你去泡茶聊天,申诉人当时,认为原本与所长也熟,就按他们的意思,没有签字,并和他们2人去了所长的办公室,但是当时所说吕培阳不在办公室,洪本川说:“不然我们去副所长张金令的办公室喝茶聊天。”这样我们就去了副所长张金令的办公室,泡茶聊天。到了大约12点左右的时候,两名自称是南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民警(后得知一叫黄志福一叫黄钦裕)来到张金令的办公室,对申诉人说:“有人举报你殴打他人现在你配合我们调查。”当时申诉人即告诉来人说:“我从9点就接受柳城派出所的调查,现已查清,我没有殴打他人,报案不是事实。”但是,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民警黄钦裕,黄志福不听申诉人的辩解,仍然以申诉殴打他人为由以五日拘留,申诉人认为其中必有鬼,当即要求依法申诉暂缓执行。办案人员黄志福说:“申请暂缓执行要经过公安局局长审批,我无权答应你,但是可以帮你将申请暂缓执行的要求反馈给公安局局长傅庆生。”过后不久,黄志福回来对申诉人说:“傅局长说了你涉嫌殴打的是市委委员,街道的党委书记,不管你是否殴打了他,都要先将你关五天再说。”并说:“局长说了如果你不服,你出来后,再去告他爱怎么告就怎么告随便你。”就这样,申诉人不明不白的被拘留了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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