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010在线作文网!

十篇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析(8)

合同范本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篇十: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2010)鲁民四初字第2号

  原告锐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德辅道中10号东亚银行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张晓琳,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薛冰,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兖矿鲁南化肥厂,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木石镇。

  法定代表人杜彦文,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然,山东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司品义,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9日,身份证号370481196911096738,兖矿鲁南化肥厂职工。

  被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凫山南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耿加怀,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杨泉,兖矿鲁南化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慎元,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25日,身份证号370102197904253830,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锐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信公司)与被告兖矿鲁南化肥厂(以下简称鲁南化肥厂)、被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矿集团)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锐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冰、被告鲁南化肥厂的委托代理人张晓然、司品义、兖矿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杨泉、王慎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锐信公司诉称,1996年9月18日,中国银行滕州支行与枣庄华尔登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登公司)签订了借款金额为10075万元的借款合同,山东鲁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化学工业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为以上借款提供总金额不超过120000万元的担保。中国银行滕州支行于1996年9月28日至2000年7月26日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分20次向华尔登公司发放贷款共计10749万元。2003年7月1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华尔登公司破产还债,2003年12月债务人华尔登公司破产终结。2004年6月11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枣庄中院)依法宣告担保人化学工业公司破

  产还债,2004年12月17日担保人化学工业公司破产终结。中国银行滕州支行依法就以上债权分别进行了申报,清偿率为零。2008年1月6日,原告依法受让了该债权,受让本金为9476.5万元。担保人化学工业公司成立于1991年6月,组建单位为山东鲁南化肥厂,注册资金为6158万元。其中山东鲁南化肥厂(于1999年11月28日更名为兖矿鲁南化肥厂)出资6127.8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99.5%,出资方式为存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化学工业公司破产清算时,经审计,截止到2004年4月19日,该公司的总资产仅为2500.21元,总负债为20135.88万元。化学工业公司没有实物资产,没有人员,设立后未开展实质性经营业务,其财务由鲁南化肥厂负责办理。鲁南化肥厂未对化学工业公司实际出资,且作为占有化学工业公司99.5%股权的绝对控股股东,自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对其进行不正当控制。在具体经营过程中,鲁南化肥厂与化学工业公司的财产、人员、财务混同。因鲁南化肥厂对化学工业公司出资不到位及不正当控制,使化学工业公司丧失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鲁南化肥厂应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999年10月15日,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鲁南化肥厂签订《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兼并山东鲁南化肥厂协议书》。协议约定兖矿集团对山东鲁南化肥厂采取承担债务式整体兼并,即由兖矿集团接受山东鲁南化肥厂的全部资产,同时承担山东鲁南化肥厂的全部债务。2000年1月28日,山东省国资局发布的鲁国资企字[2000]第6号文件明确批复了兼并事宜。因此,兖矿集团应根据以上协议和批复对原山东鲁南化肥厂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综上,锐信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鲁南化肥厂偿还锐信公司本金5千万元及相应利息;判令兖矿集团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令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鲁南化肥厂辩称,一、锐信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1、锐信公司主张的债权已经消灭,其并非适格债权人。首先,自2004年2月29日滕州法院裁定华尔登公司破产终结之日起,原债权人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对华尔登公司10075万元债权已经消灭,双方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担保法》、《合同法》以及《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主债权消灭,担保债权亦消灭。自2004年2月29日起,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债权人地位消灭,担保人化学工业公司对华尔登公司担保责任的法定免除条件成就,担保人无需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其次,即使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对华尔登公司的债权依然合法有效,担保人化学工业公司仍需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枣庄中院(2004)枣民破字第12-3号民事裁定书,化学工业公司的担保债权也因破产还债程序终结而消灭。2004年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向化学工业公司清算组申报的担保债权是不存在的。因此,锐信公司受让的是早已消灭的债权,其

  不符合债权人的构成要件,无权据此债权主张权利。再次,锐信公司作为境外公司,其受让的债权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和备案。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外管局2007年2月1日联合下发的发改外资[2007]254号文、商务部商资字[2005]37号文的有关规定,锐信公司取得债权必须经过审批和备案手续,锐信公司都不具备,其依法不具备债权人地位。最后,化学工业公司经法院2004年6月21日宣告破产,已被注销法人资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公司法人资格已消灭的前提下,注销企业的股东对公司没有出资义务。即使股东出资不到位,也应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由管理人来行使权利。2、锐信公司不具备追究鲁南化肥厂股东责任的资格。锐信公司在本案中欲追究的是答辩人的股东责任,本案并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在假定锐信公司是合法债权人的前提下,追究股东责任应受《破产法》的调整。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所有与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追偿等相关的诉讼,无论是追究破产债权还是追究股东责任,都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由管理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锐信公司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二、锐信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过法定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1、即使主债权未消灭,2004年12月27日,在化学工业公司破产时,担保债权也已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123条规定的两年法定除斥期间,即使化学工业公司的股东存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合法债权人也应在2006年12月27日前行使权利。现锐信公司对鲁南化肥厂的起诉已超除斥期间,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2、锐信公司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锐信公司及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在媒体上发出的债权催收公告对象为华尔登公司及化学工业公司,该公告对鲁南化肥厂不发生效力。即使鲁南化肥厂存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锐信公司也应在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即2004年6月11日枣庄中院受理化学工业公司破产申请之日起)向鲁南化肥厂主张权利。锐信公司无证据证明其主张过此权利,故其起诉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三、鲁南化肥厂作为化学工业公司股东并无过错,不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从化学工业公司的清算报告(第4页)、山东旭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破产专项审计报告及破产终结裁定可以看出,鲁南化肥厂出资义务已经完成,对化学工业公司的债务无任何清偿责任。两公司间不存在人格混同,锐信公司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四、锐信公司恶意诉讼,妄图侵吞国有资产,构成不当得利。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锐信公司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被告兖矿集团辩称,其答辩意见与鲁南化肥厂的答辩意见一致。枣庄中院及滕州市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书已说明锐信公司主张的债权及担保债权已经消灭,即使该债权存在也与兖矿集团无关。锐信公司现要求兖矿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同时,锐信公司的起诉也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综上,应驳回锐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锐信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2004年9月7日,中国银行滕州支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的2005年12月23日《大众日报》。证明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将对华尔登公司享有债权(本金:9875万元,利息:5112.253万元)及担保债权转让于东方公司。

  证据二,2007年3月8日,东方公司与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证明书》一份,及刊登了“债务催收暨债权转让公告”的2007年3月15日《国际商报》。证明东方公司将自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受让的上述债权及担保债权转让于东信公司。

  证据三,2009年1月6日,东信公司与锐信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及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的2009年1月6日《山东法制报》。证明锐信公司自东信公司受让了债权及担保债权。

  证据四,东信公司2008年5月14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东信公司授权东方公司对受让的债权及担保债权全权管理与处置。

  证据五,2008年9月8日,东方公司与锐信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一份,证明东方公司根据东信公司的授权,以自身名义将东信受让的债权及担保转让于锐信公司。证据六,2008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出具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确认书》一份;2008年11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出具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及含有本案所涉转让债权、担保债权的登记列表一份;2008年11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作出的“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转让山东地区不良资产包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批复”文件一份。提交证据六的证明目的为锐信公司对相关债权、担保债权的受让已依法进行了备案登记。

  证据七,化学工业公司清算组出具的“债权人资格及债权数额审查报告”,证明清算组确认的中国银行滕州支行的债权数额;2004年11月8日枣庄中院给化学工业公司出具的函,证明鲁南化肥厂对化学工业公司出资不到位,鲁南化肥厂代管化学工业公司财务;财务档案移交协议,证明化学工业公司破产终结后,其企业财务账册由鲁南化肥厂保管;(2004)枣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在华尔登公司破产终结后,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向化学工业公司主张了涉案债权中的100万元债权。

  证据八,化学工业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及破产清算材料一宗[包括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定成立清算组函、山东旭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破产专项审计报告、破产清算组出具的破产清算报告、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给破产清算组的函件及(2004)枣民破字第12-3号民事裁定书]。证明鲁南化肥厂对化学工业公司出资不到位,化学工业公司成立后没有实际经营,与鲁南化肥厂经营混同。

  证据九,《关于组建山东鲁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请示报告的批复》(枣体改发[1991]5号),证明鲁南化肥厂与化学工业公司经营混同。

  证据十,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文件([1999]12号)及其附表、兖矿集团兼并鲁南化肥厂协议书,证明兖矿集团基于该文件及协议应承担鲁南化肥厂的所有债务。

  被告鲁南化肥厂及兖矿集团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五、证据六、证据七、证据八、证据九、证据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这些证据不能达到锐信公司主张的证明目的,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四因是复印件,鲁南化肥厂及兖矿集团不认可其真实性,本院认为,2008年9月8日,东方公司与锐信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已明确载明东方公司是受东信公司的委托向锐信公司转让债权,债权转让后,东方公司、东信公司和锐信公司联合发布公告,对转让事宜予以确认,上述行为可以印证证据四的内容。因此,对于证据四的真实性和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鲁南化肥厂及兖矿集团认可锐信公司陈述的关于华尔登公司向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借款、化学工业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及华尔登公司、化学工业公司相继破产、债权人均未获清偿的事实,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依职权自枣庄中院(2004)枣民破字第12号卷宗中调取了化学工业公司破产清算组向枣庄中院出具的“关于破产企业注册资本审核情况的报告”。经庭审质证,三方当事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1994年12月6日,化学工业公司向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出具《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该担保书载明,化学工业公司为华尔登公司申请的总额不超过一亿二千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对借款合同项下到期而未能按时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在接到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出具的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代借款人主动偿还,并办理一切还款手续,……。1996年9月18日,中国银行滕州支行与华尔登公司签订96滕中银贷字(0928)号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向华尔登公司借款壹亿零柒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48个月,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由化


本文来源http://www.010zaixian.com/shiyongwen/hetongfanben/501386.htm
以上内容来自互联网,请自行判断内容的正确性。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zaixianzuowenhezi@gmail.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