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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篇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析(3)

合同范本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篇四:涉银行纠纷案件报告

  涉银行纠纷案件报告

  经过逐一查阅224份裁判文书,我们筛选出对业界较为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有所反应的典型案例共27件,制作成索引,供业界参考。主要涉及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及民事合同效力认定及相关主体责任承担、消极之诉诉讼标的确定标准、多笔借款协议合并为一诉的级别管辖认定、破产程序与银行方起诉程序竞合问题、保证合同效力、监管责任认定、银企合作协议纠纷中银行方过错责任认定以及银行工作人员以银行名义对外借款行为的效力认定等。篇幅所限,本次发表时未包含我们对基本案情的总结及对相关裁判观点的展开分析。

  (一)程序处理问题

  【热点问题一:民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

  1、债务人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银行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还款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典型案例:四川中南明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前埔支行与黄木兴以及李宝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四终字第22号】

  2、借款合同并不必然因借款人涉嫌骗取贷款罪而无效,即便无效连带责任保证人亦不当然免责。银行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

  予受理。

  典型案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灯塔市支行与辽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辽阳罕王湖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二终字第39号】

  3、借款人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并相关刑事判决中明确继续追赃发还贷款银行的,贷款银行的损失应先通过刑事追赃程序解决。在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刑事追赃程序已经终结的情况下又提起民事诉讼的,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典型案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支行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申字第847号】

  【热点问题二:管辖权异议】

  4、银行方就多笔借款协议起诉同一债务人还款且要求保证人、抵押人承担相应责任的,要求债务人还款的诉请应按照一案来概括认定争议标的并作为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典型案例:辽宁维远塑材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郭大维管辖权异议案【案号:(2013)民二终字第12号】

  5、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判令不负有依据该合同产生的一定金额的债务的纠纷,应以合同金额及请求不负债务的金额为争议标的额,并以此为据确定级别管辖。

  典型案例:王仁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铁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127号】

  6、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为格式条款,银行方向债务人履行了提请注意义务的,该管辖约定条款有效。

  典型案例:清远汇利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杨冠武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166号】

  7、当事人均不同意将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且不存在其他应交下级法院审理的情况下,上级法院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当事人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该异议成立。

  典型案例:兴山天星供电有限公司、湖北省地方水电公司、湖北丹江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支行、郧县电力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39号】

  【热点问题三: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的合并审理】

  8、原告同时提出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对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应不予受理。需先进行股东资格确认方能认定是否为执行异议之诉适格主体的,应对执行异议之诉驳回起诉。

  典型案例: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黑龙江粮油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大连龙粮贸易总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案【案号:(2013)民二终字第111号】

  【热点问题四:破产程序与民事起诉的关联】

  9、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但破产程序尚未终结,银行方起诉要

  求股东承担抽逃出资补充赔偿责任的,或要求确认债务人以外的主体与债务人法人人格混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应驳回起诉。

  典型案例: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金属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案号:(2013)民提字第18号】、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案号:(2013)民提字第161号】

  (二)实体认定问题

  【热点问题五:民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及责任认定】

  10、借款人以骗取贷款罪、且银行工作人员以非法发放贷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谋,相关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在没有证据证明抵押人对借款人骗取贷款行为知情仍为抵押行为时,抵押人无需担责。

  典型案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与兰翎、鞍山万兴隆岩田木业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二终字第51号】

  11、在无证据证明银行方对借款人的合同诈骗行为明知的前提下,涉案借款合同为可撤销合同,银行方享有撤销权。银行方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视为其放弃行使撤销权,借款合同有效。担保人未提供证据证明银行方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的,担保合同有效。

  典型案例:岳阳友协置业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及吴荣华,佛山市友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谦进、徐可明借款合同纠纷案【(2012)民再申字第212号】

  【热点问题六:保证责任免除】

  12、公司法人出具保函依据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只在该法人内部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影响保证人基于保函对外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保证人主张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被法院确认无效直接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应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及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申字第624号】

  13、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将部分贷款用于偿还旧贷利息的,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且保证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而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保证人主张银行方对借款监管不利应免除保证责任的,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与大连础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冰凌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2)民提字第51号】

  【热点问题七:保证保险】

  14、银行方依照《保证保险合作业务协议》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应按借款保证合同纠纷处理,适用有关担保的法律。

  篇五: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南阳一银行对借出的一笔本息10多万元的巨款,15年来不行使追要权,导致债权和抵押权因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丧失。而更令人想不到的是,借款担保人不还钱反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决确认银行债权消灭,并返还其抵押的《房权证》。昨日,南阳市中院终审判决银行败诉,其债权及抵押权被判灭失,抵押的《房权证》被判返还给担保人。

  【事由】

  借钱不还 担保人反告银行

  1996年11月18日,南阳市光芒霓虹灯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霓虹灯广告),向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宛城区支行(以下简称宛城区农行)借款8万元,1997年5月18日到期。当日,南阳市民马志刚与宛城区农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书》,以其合法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为霓虹灯广告提供债务担保,并在南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1997年11月10日,宛城区农行向霓虹灯广告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要求霓虹灯广告归还借款,霓虹灯广告负责人进行了签收。

  宛城区农行发出催款通知书后,霓虹灯广告并未主动归还分文,担保人马志刚也未主动代为偿还。而作为债权人的宛城区农行,在以后长达15年的时间内,既未向借款人追要欠款,也未向法院起诉,更未向担保人马志刚行使抵押担保权。

  借款到期后,担保人马志刚找宛城区农行,要求退回自己抵押的《房权证》,由于这笔借款没归还,遭到了拒绝。

  去年11月20日,马志刚将宛城区农行告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自己对该笔借款的保证责任免除,解除双方的房产抵押登记,并返还自己的《房权证》。

  【判决】

  超过诉讼时效 银行终审败诉

  今年1月27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1.霓虹灯广告向被告宛城区农行所借的8万元借款,已于1997年5月18日到期,距今已有15年之久。被告对借款人的主债权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被告亦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被告怠于行使其权利,原告所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2.被告宛城区农行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已丧失胜诉权,因原告所诉是排除其物权上的妨害,不涉及债权,不适用我国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被告辩称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相关规定,法院遂判决:终止原告马志刚与被告宛城区农行之间的抵押合同;被告宛城区农行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马志刚的《房权证》返还,并协助其办理抵押权解除登记。

  宛城区农行不服一审判决,请求南阳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昨日上午,南阳市中院终审认为,按照有关法规,上诉人已丧失了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因此,上诉人的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上诉人宛城区农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维持原判。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第二种意见认为,邓某用房屋抵押担保的主债务虽已过诉讼时效,但债权债务关系本身并未消灭,抵押担保仍然存在。况且诉讼时效属抗辩时效,即在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法院不予保护。现该笔贷款的债权人银行并未起诉要求黄某或邓某归还欠款,邓某将时效抗辩理由作为债务解除理由,起诉要求退还房屋产权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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