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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与周代社会生活关系(5)

诗经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对偶婚姻制度

  对偶婚是氏族外婚制的一种,是指一对男女在一段时间内保持比较固定的同居关系,在这种同居关系中,男女平等,自愿组合,随时可以终结和离异。我国进入文明社会后,尽管贵族统治者大力推行父系家长制,但并未完全根绝对偶婚制的遗存。周朝是一个政治、经济发展非常不平衡的多民族国家,对偶婚制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曾经长期存在过。针对对偶婚在一直以礼乐文明盛称的周朝社会的存在现状,杨向奎先生指出:“周朝初年由氏族社会过渡到阶级社会不久,它保留有很多氏族社会的风俗习惯,在男女生活上、婚姻形态上更是自由、活泼与放任,处在一夫一妻制的初期,对偶制的残余仍然存在。” 杨向奎先生用“自由、活泼与放任”来形容周朝男女生活、婚姻形态特点。

  对偶婚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男女双方自愿结合,不必遵守一定的礼教习惯。大胆、放任的婚恋作风在《诗经》许多诗歌中得到体现,即使在被周人礼乐文化影响较深的周南、召南等地区,对偶婚的遗风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召南野有死麇》首章:“有女怀春,吉士诱之。”次章:“舒而脱脱兮,无感我帨兮,无使尨也吠。”诗中的男子到女子家中与之幽会,颇与今天云南永宁沪沽湖的摩梭族人的走婚形式相似。对偶婚制遗风最为浓厚的还是郑、卫之地,如《邺风静女》首章:“静女其姝,俟我于城隅。爱而不见,搔首踟蹰。”《鄘风桑中》首章:“云谁之思?美孟姜矣。期我乎桑中,要我乎上宫,送我乎淇之上矣。”《郑风野有蔓草》次章:“野有蔓草,零露瀼壤。有美一人,宛如清扬。邂逅相遇,与子偕臧。”

(二)《诗经》中婚恋诗与周朝婚俗

同姓不婚

  同姓不婚,就是指婚姻中的外婚制。按照芬兰社会学家韦斯特马克的说法,“通常指在一个比由同一家庭人员所组成的群体较大的群体之内禁止通婚,特别是指氏族之内禁止通婚”。 氏族外婚制应该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阶段,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中便有对易洛魁人氏族外婚制的论述,“易洛魁人迄今仍坚定不渝地遵守本氏族内禁止通婚的规则”。 而罗马人的氏族也有关于氏族外婚的规定,“每一个人都同木氏族以外的人结婚,这无疑是遵守习惯法的通例”。 尽管氏族外婚制是世界上各个民族历史发展过程中较为普遍的现象,而将同姓不婚原则礼制化、政治化则是华夏民族的一个独有特征。

  周人采取族外婚制,周朝外婚制与家族姓氏密切相关,同姓不婚,自周而始。实效。”赵光贤先生认为周朝实行同姓不婚一个重要理由是加强宗法制度,严男女之别,使异姓严格服从同姓。 这种分析无疑是非常正确的,周族的外婚制很大程度上带有加强与外姓联系,巩固宗法制度的政治功利目的。《诗大雅韩奕》记载的就是一次典型的异姓之间的政治婚姻,被赋予了加强政治集团之间联系、彼此团结共处的重大政治意义。

  从《诗经》中几桩姓氏确切可考的婚姻来看,同姓不婚确实是周人缔结婚姻的基本原则如《召南何彼秋矣》,《诗序》说是王姬下嫁诸侯,即武王之女、文王之孙嫁与齐侯之子。此处嫁女为异姓联姻是无疑的。又《卫风硕人》首章:“齐侯之子,卫侯之妻,东宫之妹,邢侯之姨。”无疑是对异姓联姻的重复强调。而《大雅大明》中“挚仲氏任,自彼殷商,来嫁于周,曰殡于京。乃及王季,维德之行”是说周文王之父王季娶挚国第二个女儿为妻,挚国任姓,明显也是异姓联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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